条款和条件

RECARO Automotive GmbH – 一般条款和条件(2019 年 5 月)

1.适用范围

a) 本售后服务业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适用于RECARO Automotive GmbH(以下统称“RECARO”、“我们”或“我方”),公司地址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希海姆/特克斯图加特大街 73 号,73230;与其售后服务业务客户(以下简称“买方”)之间的所有交货和服务相关合同。这些条款仅适用于 BGB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 德国民法典] 第 14 部分所指的公司,即在购买货物时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b) 条款仅适用于我方与买方就货物交付所订立的全部合同。除非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否则其他采购条款和条件或买方的其他不同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我们对此类不同条款和条件的沉默不应被视为同意,这也适用于未来的合同。口头协议仅在我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这也应适用于任何放弃书面确认要求的情形。根据 BGB 第 305b 部分,这不应影响个别协议的优先权。

c) 如果买方同意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则所有此类修改都将成为对我们和买方之间任何现行合同的修改。我们的条款被视为我方与买方以后达成的任何交易的基础,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并未引用我们的条款。

 

2.报价和供货合同

a) 我们的报价随时变动。我们所指定的库存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明确以先售为准。在我方收到订单后的 14 天内,买方应受订单约束。法律协议应根据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来制定。为了保证有效性,口头附属协议、承诺、合同补充或合同修改应以我方书面确认为准。

b) 随我方报价单或订单确认书附上的任何文件、图纸、重量详情、样品等一般只包括大概数字。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这些内容既不构成担保,我们也不承担采购风险 ("Beschaffungsrisiko")。此外,除非明确说明,否则对标准和类似技术法规的任何引用都不得显示我们产品 ("Produkteigenschaft") 的具体特性。无论是形式、材料、颜色、尺寸、重量还是功能,都应保留微小偏差。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我方只有义务从我方库存中交货(从库存中交货的义务)。

 

3.价格

a)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协议价格适用于免费收货地点,并适用于 FCA Incoterms 2010 规定的国外交付条款。对于净价低于 2.000 欧元的国内订单,价格应为工厂交货价,即适用 EXW Incoterms 2010 规定。

b) 价格包含包装费用,但特殊包装应按成本价收取。包装不会被收回。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所有保险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价格不含增值税。 

 

4.付款条件

a)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在收到发票后14天内付款。若我们对买方并不了解,则只能在收到预付款后交货。 

b) 如果买方拖欠付款,我们有权收取高于欧洲中央银行相应基准利率 9% 的利息。这不得构成对进一步损害索赔的弃权

c) 除非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否则买方无保留权利。对于有争议的索赔或者未经宣告性判决认可的索赔,抵销应排除在外。我们有权通过担保条款和保证书来避免保留权的行使。

 

5.交货期限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指定的交货时间不具约束力。如果交货日期和期限不具约束力或是近似时间(大约、大概等),我们将尽所有合理努力去遵守。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交货期则从发送我们的订单确认书开始,但此原则有一项例外:交付期限从所有合同执行细节得到澄清之后的最早时间开始。

b) 只要买方延迟履行本协议或其他协议规定的义务,我们的交货义务即会暂停。

c) 如果由于非我方责任原因导致我方未收到分包商的交货或服务,从而导致我方无法依据合同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尽管我方与买方签订的交货或服务协议中规定了足够的数量和质量储备,但鉴于是非我方责任原因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我方应在适当时间以书面或文本形式通知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有权在受阻期间推迟交货,或因该部分未履行而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和其他极端自然事件、天灾、暴乱、罢工、停工、官方干预、能源短缺和原材料短缺、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运输瓶颈、非我方原因造成的公司障碍(例如,由于火灾和水灾破坏、机械损坏以及从客观上考虑不是因我方疏忽造成的任何其他障碍)。 

d) 如果我方未能履行交货承诺,买方可给出至少两周的合理宽限期,如果我方未能在此宽限期内交货,买方可撤销协议。假如该延迟仅限于部分履行,则买方只有在对部分履行没有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整个协议。以延迟、违约或不履行为由提出的进一步索赔,特别是损害赔偿,应仅根据第 10 条实施。

 

6.风险转移与调度

a) 如果买方和我方之间没有任何相反的书面协议,货物的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应在我方将交货项目移交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处理装运货物的其他指定第三方时转移给买方。这也适用于分批交货或我们已接管其他服务(如装运或安装)的情况。 

b) 如果由于买方应负责的情况导致延迟装运,或应买方要求在迟于商定交货日期的日期发货,则风险应自说明货物已准备好在延迟期间装运的通知发出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c) 如果买方不接受已准备交付或已交付的货物,我们有权自行决定储存货物,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d) 如果货物的装运责任已与买方商定由我方承担,则由我方决定发货类型顺序和运输方式的选择;我方有义务以普通商人的谨慎作出选择,但如果我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7.保留权

直至我方针对买方的所有主张均得到完全满足,不论其法律依据为何,我方对所有拟被交付给买方、属于买方及为我方所占有的所有对象均保留权利。

 

8.所有权保留

A) 不论其法律依据为何,交付的货物在我方所有索赔得到支付之前,均应归我方所有,即使已为特定交货支付了采购价格。如果是当期发票,所有权保留应代表我方索赔余额的担保。订购方有权在其日常业务活动的范围内处置货物,或处理这些货物;但是,不得出于担保目的质押或转让货物。 

b) 根据 BGB 第 950 部分,保留货物的处理或修改不应向买方提供新物品的所有权。由买方为我方进行处理。如果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货物一起加工,则我方将按照保留货物相对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处理物品的购买价格的比例,取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c) 如果货物与其他物品混在一起或加在其中,我们将按照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保留货物购买价格的比例成为共同所有人。买方应提前将混合物品或新物品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并应代表我方出于商业上的谨慎态度做好储存工作。如果交付的货物或买方通过这些货物生产的物品随后被买方转售,则买方应提前将其对客户的索赔转让给我方,直至达到所保留货物的购买价格。 

d) 应我方要求,买方必须向我方提供所转让索赔的必要信息,以便我方收款,并应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如有任何扣押所保留货物或扣押第三方财产的情况,买方必须立即通知我方。 

E) 应买方要求,若索赔额超过所担保索赔额的 20%,我方承诺放弃担保权益。

 

9.产品保证

a) 如果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方便执行,则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并且如果发现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就任何缺陷通知进行的谈判不应构成我方放弃对该通知不及时、事实上没有根据或在其他方面不充分的异议。 

b) 如果买方未能提供此通知,除非货物是在正常检验过程中无法检测到的缺陷,否则应视为已获批准。HGB [德国商业法典] 第 377 部分应同样适用。 

c) 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明显损坏或在交货时已经识别出的其他缺陷,也必须在接受交货时由交货人在相应的运输单据上签字确认。买方应确保提供相应的确认材料。

d) 我方可选择通过修补缺陷或提供无缺陷产品来提供补充履行。如果补充履行失败,买方有权选择减少或者解除合同。这不影响根据本条款的第 10 条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e) 根据本条款第 6 条,缺陷索赔应在风险转移两年后过法定时效。根据本条款第 10 a) aa) 至 ff) 条,这不适用。

f) 在正常磨损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修改,或未遵守我方关于货物处理的说明,或者如果缺陷是由于买方指定了不正确的单个部件或原材料,或向我方提供了有缺陷的技术文件,或没有正确安装货物而直接造成的,则保修索赔应排除在外。

g) 我们只按上述规定负责。如果买方向其客户提供超出上述保证义务的任何保证或担保,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我方被证明在上述保修义务范围内负有责任。如果买方就货物的特性向其客户提供任何不正确的细节,此条款同样适用。

 

10.RECARO 的责任

a) 原则上,我们只对自己及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因此,我们的责任以及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对间接、非有意或间接损害的一般过失的责任不在负责范围内,下列情况除外:

 

aa) 违反实质性合同义务,即其履行界定了合同且买方可以依赖的这些义务;

cc) 对生命、肢体和健康的伤害;

dd) 对交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对履行结果的存在作出保证;

ee) 欺诈意图;或

ff) 法律强制规定的其他责任情形。

 

b) 我们只对典型和可预见的损害负责,除非我们因故意失职或生命、肢体和健康受到伤害或存在其他法律强制责任的情况而受到谴责。

c) 不考虑所主张索赔的法律性质,除上述段落规定的责任外,概不承担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责任。这尤其适用于因订立合同时的过失、因其他失职或因根据 BGB 第 823 部分就财产损失提出的侵权索赔而产生的损害索赔。

d) 为确保卖方及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代理人的利益,依据上述 a). 至 c) 款,责任的排除或限制与责任的限制应同样适用。

e) 买方对本合同关系造成的损害的索赔,只能在法定时效开始之日起两年的排除期内提出。如果我方因欺诈意图、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难辞其咎,以及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索赔,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f) 上述规定不构成举证责任的逆转。

 

11.出口管制/产品认证/进口法规

a) 在与买方没有任何相反的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所交付的货物打算在欧盟内首次投放市场,或在商定的欧盟外交付情况下,在首次交付国(第一个交付国)内投放市场。

b) 买方从那里出口某些货物可能需要获得授权,例如,由于其性质、预期用途或最终目的地。买方本身有义务对此进行检查,并严格遵守这些货物的相关出口法规和禁运规定,特别是欧盟 (EU)、德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出口法规和禁运规定。而且如果适用,如果买方出口我们提供的货物或让他们出口,美国或亚洲或阿拉伯国家或地区,以及所有涉及的第三国或地区也要遵守出口法规和禁运规定。

c) 买方应特别检查并确保,并应要求向我方提供证据以证明

 

aa) 所提供的货物不用于军备、核设施或武器技术;

bb) 不向美国拒绝交易对象名单 (DPL) 中指定的公司和人员提供原产地为美国的商品、美国软件和美国技术;

cc) 未经相关授权,不得向“美国警告名单”、“美国实体名单”或“美国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中指定的公司和个人提供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

dd) 不向“特定恐怖分子”、“外国恐怖组织”、“特定全球恐怖分子”、“欧盟恐怖分子名单”或其他相关负面名单上的公司和个人提供出口管制品;

ee) 不向违反其他出口管制法规,特别是欧盟或亚洲国家/地区的出口管制法规的收货者提供货物;

ff) 遵守各货物原产国主管德国或国家当局的所有预警指示。

 

d) 只有在买方分别进行了上述检查和保证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和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否则买方不得进行预期的出口,我方也无义务履行合同。

e) 如果我方提供的货物转让给第三方,买方承诺按照第 a) 至 d) 款规定的相同方式使第三方承担责任,并通知他们需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买方有义务通知最终用户,并核实向该最终用户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上述 a) 至 d) 款的要求。

f) 如果同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交货,买方应自费确保我方提供的货物符合交货第一国的所有国家进口法规,除非我方明确承担了这一义务。

g) 若因疏忽违反上述 a 至 f 款规定的义务,买方应向我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和费用。

 

12.产品责任

如果索赔是基于未经批准的货物修改或买方未能遵守我方处理货物的说明,则我方对产品责任索赔概不负责。如果买方向客户提供了关于货物特性的任何不正确的细节,也应排除责任,除非证明我们在法定法律产品责任范围内负有责任,并且该责任不是由此类不正确的信息引起的。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应免除我方所有此类索赔责任。

 

13.知识产权

a)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与我方货物有关的所有商标、版权、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应归我方所有。对于已经向买方公布或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样品、插图、图片、照片、图纸、数据、成本估算和其他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文件,我方保留所有专有权利和版权。 

b) 买方承诺,除非我方明确同意,否则不使用、转让或使第三方获得上面 a) 款所列的商标、版权、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以及样品、数据、照片和/或文件。一经要求,买方必须立即把这些还给我们。买方应就其违反 a) 和 b) 款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害向我方负责。

c) 如果买方向我方提供信息、数据、(设计)图纸和规范,买方向我方保证,这些和根据该信息制造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工业产权)权利。如果违背此保证,买方提供的信息、数据、(设计)图纸和规范或在此基础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权利,则买方应向我方赔偿一切第三方索赔,特别是损害的索赔、其他正当费用以及适当的法律辩护费用和证明费用。如果第三方因相应侵犯(工业产权)权利而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将立即通知买方。

 

14.机密性

所有与业务、技术或产品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计算数据、制造说明、图纸、内部生产信息和我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类型的数据,包括从任何对象获取的其他开发或制造特性,所提供的文件或数据(“保密信息”)必须对第三方保密,且仅可提供给买方公司中必须参与其使用的人员,且在劳动法允许的情况下,买方公司中同样有书面保密义务的人员。它们是完全归 RECARO 所有的财产。买方有责任与其分包商签订类似的保密协议。在没有保密义务或买方在收货日期之前已经核实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已经普遍可获取或已经由授权的第三方传达给买方的保密信息。如果买方援引上述保密义务的例外之一,该例外存在的证明责任应由买方承担。保密义务也应在与买方的业务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

 

15.履约地和司法管辖权

a)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交付、服务和付款的履约地点均为 RECARO 的营业所在地。

B) 在不与现行法律原则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 不适用。

c) 我方与买方之间产生的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的主管法院独家解决。我们也有权选择在买方的一般管辖地对其提起诉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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